11月1日晚6点半,我司在沙河校区主教408举办了第3期税务专业硕士案例研讨。此次研讨对股权激励所得税处理的政策进行了解读,并且对相关案例进行了分析。
本次研讨的主讲人是北京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徐贺。徐贺老师拥有多年税务一线服务实践经验,在股权并购重组及资本运作领域的税收管理上有着独到的理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曾出版专著《资本交易税务管理指南及案例剖析》。
近期,针对我国股权激励实践的迅速发展和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了《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和《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等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包括新三板上市企业)的股权激励以及技术入股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同时延长了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时限。基于以上背景,徐老师先是通过案例介绍了目前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存在的问题,随后详细地解读了政策调整变化的背景、适用对象,并且分析了股权激励计划的适用条件。
徐老师认为,我国目前非上司公司股权激励主要存在以下三个问题:一是股权激励的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税负较高;二是未考虑纳税必要资金问题;三是存在着多缴纳个人所得税难以退税等问题。101号文和62号文的制定就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徐老师提到,这些政策改变了所得的性质,将工资薪金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两种性质的所得统一在一个环节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税,既简化了征税的过程,同时也降低了税负。
随后徐老师还一一分析了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九大条件,如实施主体必须为境内居民企业;股权激励计划要经过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也有相应的限制。针对每一个条件,徐老师通过案例加以讲解,在加深了同学们对政策的理解。
这次研讨会让同学们对最新的股权激励相关税收政策有了更深的理解,而且认识到在政策的理解与讨论中应紧密结合行业特点和出台背景。